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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坤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 元   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