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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保健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秋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00 元,故應繳   納裁判費1,000 元。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22紙是否均於屆期(到期日)向相對人   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