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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昇展交通有限公司、洪有東及劉雯涵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54,400 元)1 紙之   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