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潘冠宇
被 告 昕皇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
足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