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
標的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571元(計算式:0000000×2/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