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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   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   及附件)過院,並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