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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立合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琨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 萬597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9   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