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侯宏
諭(原名侯森騰、侯宸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雪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
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
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
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
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
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
惟相對人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並稱將
移送法院依法聲請
強制執行,
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
國103 年2 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嗣其於更生程
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6 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並於103 年7 月2 日確
定
等情,
業據調取
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
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73條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
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
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
無庸聲請法院裁
定免責。至聲請人固稱相對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
,並稱將移送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乙事,應待該行依法聲
請強制執行後由聲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非本件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所得審究,
併予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