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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侯宏諭(原名:侯森騰、侯宸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 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債權已讓與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於聲請更生時 不察而誤列,爰請准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 國103 年2 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 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6 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下稱更生方案認可裁定)認 可,並於103 年7 月2 日確定,聲請人並於109 年12月15日 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經本院於110 年3 月10日以109 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駁回聲請(下稱系爭裁定)等情,業 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而本院於系爭裁定當事人當事 人欄所記載之債權人姓名,係依確定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上 載之債權人為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於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始向本院聲請更正,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