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淑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豫軍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經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如附表所示執行
標的物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故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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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物品所在地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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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長牛仔褲 │60 │件 │屏東縣○○鎮○○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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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長牛仔褲及休閒褲│6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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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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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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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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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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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恤(長短袖) │10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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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恤(長短袖) │50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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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長短皮夾及皮包 │55 │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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