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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紳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已繳1 萬5,8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