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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永琪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 01元,原告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4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