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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中興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麗淨即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 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3,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 原告確認豐盛牧場、豐盛二號牧場、豐盛三號牧場是否有法人格 ,而有當事人能力,據以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一併提出被告徐 麗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