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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鴻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間請   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並未   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而有程式上之欠   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原告及   被告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 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 ㈢、請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