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鴻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間請
求契約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
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
訴:
㈠、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
起訴狀並未
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而有程式上之欠
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
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原告及
被告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到院。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9 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
㈢、請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