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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鴻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間請求契 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 狀並未記載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而有程式上之 欠缺,原告雖於109 年5 月29日以函文陳報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原告法定代理人住址,然仍未提出正確記載原告、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 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記載「原告及被告法 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