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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港龍峰寺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638,914 元(計算式:0000000 +( 000000×4)=0000 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