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楓港龍峰寺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638,914 元(計算式:0000000 +( 000000×4)=0000
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