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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11,416 元(0000000 +10728 =0000000 ),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 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