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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74,424 元(計算式:0000000 +380308=0000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