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74,424 元(計算式:0000000 +380308=0000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