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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陽仁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 萬4,0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9 元。茲因 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