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陽仁
訴訟
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 萬4,0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959 元。茲因
原告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暫免原告
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