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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大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原告已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