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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387 、447-1 、447 、354 、352 、    353 、350 、355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    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