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品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387 、447-1 、447 、354 、352 、
353 、350 、355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
被告即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
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