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黃棠畛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深度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政佳 被   告 沈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000 元(附 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