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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潘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皇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9 萬5,0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4,86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6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