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遊費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欣凝       陳姿伶       柳秀枝       羅涵文       陳佩君       沈瑛婷       李淑娟       楊淯媛       翁毓苹       黃泰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3,3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