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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410 元,應繳裁判費39,70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20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