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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   告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