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內康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992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7,5   2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此外,原告法定代理人於   起訴後是否已變更為「李家丞」?若是,請提出聲請承受訴   訟狀並附具繕本,且應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   證據以資為憑。又國仁醫院為獨資營利事業機構,實際負   責人為鍾瑞嶂,故就被告部分亦請更正為「鍾瑞嶂即國仁醫   院」。準此,倘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