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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