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