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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宛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471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總計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3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