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吳天翼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繼寶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到院,特此裁定。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標的價額尚有不明,請預估其費用金   額為何;無法估定時,請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表示意見。 二、被告盧繼寶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