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吳天翼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繼寶間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到院,特此裁定。
一、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標的價額尚有不明,請預估其費用金
額為何;無法估定時,請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表示意見。
二、被告盧繼寶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