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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李菊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9,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