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李菊枝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9,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