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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庭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萱 被   告 郭建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萬4,647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