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素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9 萬2,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4,0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