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岱河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紅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童子賢、程建中、賈堅一、陳長
文、楊子江、薛琦、童愛琳、廖賜政、張忠本、嚴長壽、黃春寶
、利益多、林詩萍及張婉萍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2日
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
補繳,有收費查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