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大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澄
被 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1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30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
揆諸
上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