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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大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澄 被   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12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30 元,該裁定於同年6 月5 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復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