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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9 萬2,376 元(上訴減縮原訴之聲明),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