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亞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鴻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傳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66萬元(000000+337200=6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