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亞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鴻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傳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66萬元(000000+337200=6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