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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承啟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榮朔塑膠有限公司 被   告 昌諺塑膠有限公司 兼前列榮朔塑膠有限公司、昌諺塑膠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因被告唐旭賢之送達因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10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