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全嘉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驊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秉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利息起算時點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