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毓姍
被告鄭陳金
被 告 凃陳麗華
楊坤松
李平(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慶瑾(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香蘭(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芳(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紅蘭(即李陳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六人及
後 列二 人
共 同
被 告 陳盈婷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榮芳
孔福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韓濬聰
韓巧婷
林泱慶
林家弘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保珠
被 告 陳瑞亨
訴訟代理人 鍾麗娥
被 告 陳秀津
陳秀薇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明察
陳明欽
陳明賞
陳明道
陳明男
黃耀峯(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田(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卿(即黃陳玲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富(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雄(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勝博(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玉英(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楊杰紘(即楊坤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一 人
被 告 陳威龍(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咸霖(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重志(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燕(即陳天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及113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及原裁定關於附表一、二、三之記載,均應再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次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
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故應逕列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繼承人為相對人,不生由該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
參照)。被告鄭陳金於原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2年8月8日死亡,其配偶鄭龍雄已於99年9月7日死亡,而其女鄭淑禎、鄭紫君均
拋棄繼承,由其子鄭勝鴻單獨繼承,有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及本院112年11月16日屏院昭家親112年度
司繼字第2220號公告附卷
可考。又原判決業於112年9月14日即告確定,
揆諸前揭說明,因鄭陳金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故本更正裁定應逕列其繼承人即鄭勝鴻為相對人,先予敘明。
二、原判決及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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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耀峯、黃文田、黃慧卿、陳秀津、陳秀薇、陳明察、陳明欽、陳明賞、陳明道、陳明男(陳克寬之繼承人) | | | | | | |
| | | | | |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260/504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7月4日辦畢登記 |
| | | | | | | 陳天德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34/1008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2月7日辦畢登記 |
| | 229/10080(公同共有,陳天旺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盈婷) | | | | | 陳天旺於本件起訴後將其應有部分229/1008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1年4月19日辦畢登記 |
| | 111/10080(公同共有,陳天旺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虹樺) | | | | | 陳天旺於本件起訴後將其應有部分111/10080移轉予陳虹樺,並於111年4月19日辦畢登記 |
| 李良、李平、李慶瑾、李香蘭、李靜芳、李紅蘭(李陳美惠之繼承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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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凃陳麗華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88/504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0年3月24日辦畢登記 |
| 楊勝富、楊勝雄、楊勝博、楊玉英、楊杰紘(楊坤和之繼承人) | 11/2520(公同共有,楊坤和生前之訴訟繫屬中已移轉陳虹樺) | | | | | 楊坤和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1/2520移轉予陳虹樺,並於110年3月23日辦畢登記 |
| | | | | | | 楊坤松於本件起訴後將其全部應有部分11/2520移轉予陳盈婷,並於110年3月23日辦畢登記 |
| | 212/5040(於受讓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天德、陳天旺、凃陳麗華、楊坤松之應有部分後,增為3733/1008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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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附圖一所示編號364⑵、364-A部分(合為一筆)應有部分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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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新臺幣/元)
| | 黃耀峯、黃文田、黃慧卿、陳秀津、陳秀薇、陳明察、陳明欽、陳明賞、陳明道、陳明男(共同受領) | 陳威龍、陳咸霖、陳重志、陳貞燕(共同受領,權利繼受人為陳虹樺) | | 楊勝富、楊勝雄、楊勝博、楊玉英、楊杰紘(共同受領,權利繼受人為陳虹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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