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62 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
元,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
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
是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