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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62 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 元,並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 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