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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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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尉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097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13,40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6,21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39,214元,應再補繳2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