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黃敬寓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尉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9,097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嗣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13,401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6,21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39,214元,應再補繳2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