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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美芝       陳新芝       陳起賢       陳振賢       陳耀賢       陳選賢       涂豐達       涂陳信妹       涂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灣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393 萬7,6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