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美芝
陳新芝
陳起賢
陳振賢
陳耀賢
陳選賢
涂豐達
涂陳信妹
涂豐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台灣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393 萬7,6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