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楊政佳與深度事業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邱德波新臺幣5,726,360 元,及自本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政佳與沈為正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德波新臺幣5,726,360 元,及均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楊政佳與深度事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春紅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政佳與沈為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春紅新臺幣5,726,360 元,及均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7日具狀
擴張聲明為:㈠被告楊政佳與深度事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德波新臺幣6,313,514 元,其中5,726,360 元均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其餘587,154 元自本民事擴張
訴之聲明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政佳與沈為正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德波新臺幣6,313,514 元,其中被告楊政佳就5,726,360 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被告沈為正就5,726,360 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其餘587,154 元自本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楊政佳與深度事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春紅新臺幣6,646,257 元,其中就2,000,000 元均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其餘4,646,257 元自本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楊政佳與沈為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春紅新臺幣6,646,257元,其中被告楊政佳就2,000,000 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被告沈為正就2,000,000 元部分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其餘4,646,257 元自本民事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276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959,7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7,527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5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