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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天青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戊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9 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9 月4 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9 年12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彰化銀行東港│彰化銀行東│109年6月18日│130,000元 │KB0000000 │屏東縣新園鄉│ │ │分行蔡明翰 │港分行 │ │ │ │鹽洲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