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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米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發票日「109 年12月17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07年12月1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除字第4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