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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裕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宜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3 月10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9 年6 月10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冠泓食品股│第一銀行│108年12月5日│41,082 元 │LB0000000 │裕譁有限公司│ │ │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