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戴元章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692,9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惟
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
所稱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533 元(計算式:7,600 元×1/3 =2,533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