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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戴元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692,9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惟   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稱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533 元(計算式:7,600 元×1/3 =2,533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