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曾文芳
訴訟
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65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