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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曾文芳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658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