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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高宗偉       歐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高宗偉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   計新臺幣(下同)88萬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0   元。 三、查本件原告歐秀芬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   計70萬8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